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宣传部门:开辟卫生宣传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军队: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并指挥部队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提供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援。
武警: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的控制工作。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舆论宣传、科研攻关、救济物资发放、紧急物资的进口、接受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定与修订以及国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六、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专家评估建议,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终止的条件为:
(一)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二)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三)被污染的食品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四)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五)其他由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共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七、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预案。
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