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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接到通报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5.根据卫生部的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地(市)、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2.地(市)行署(政府)、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地(市)、县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3.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使各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处理准备;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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