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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9.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0.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非密封型≥4×10;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范围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四、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6)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指示,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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