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4]48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和领导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把申报工作做实、做细。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主动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此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到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8日前。每月25日前缴费单位未足额缴纳的一律按当月欠缴处理。
三、申报程序
1、上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坐落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增加(减少)变动名册》、《天津市用人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名册》)和《天津市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同时附《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月)和《参加养老(医疗)保险职工增加(减少)变动表》。尚未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新增职工需持劳动(聘用)合同及申报期内发放工资单据。申报期内没有职工增减变动的用人单位持《核定表》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费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2、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并在《核定表》中加盖审核确认章。对不能即时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