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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中灵活就业的大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
 企业中灵活就业的大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4]49号)


  2003年,对困难企业中的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全市已有5万多名大龄下岗职工实现了灵活就业。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改制重组,解除了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完善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减轻企业垫付周转金的压力,简化补贴资金申领程序,促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现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和缴费方式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缴费基数计算,高于或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进行调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8%,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3%,医疗保险费按企业参保类型的规定比例缴纳。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应按月交纳社会保险费。季度末欠缴的,再就业资金不予补贴。
  从2004年4月1日起,企业在与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时,只交纳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再就业资金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结算手续
  企业每月应持《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后,在《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上加盖公章。当月减少的人员,应填写《终止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样式附后)。
  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每月末5日内,将享受补贴的企业缴费情况汇总,并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企业填写的《终止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按季汇总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经核对后,报市财政局作为拨款的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单独核算补贴资金。
  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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