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权属清晰的先登记发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暂不登记发证。
(四)公开原则。在林权登记发证前,必须公告登记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登记结束后,公告审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登记发证的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本市农村地区自然生长和人工营造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包括城镇绿化部门管理的林木。
四、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登记。林权权利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规定向森林、林木或林地所在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登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要求补充的材料。
(三)公告。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要在森林、林木或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四)现场勘察。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要进行现场勘察,主要勘察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株数等。
(五)发证。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现场勘察和相关材料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向林权权利人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权证统一加盖区、县人民政府林权证专用章。
五、工作步骤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3月底前)。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全市农村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市林业局举办相关人员培训班。
(二)登记和发证阶段(2004年4月至2004年11月)。基本完成本市农村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验收阶段(2004年12月)。由市林业局对各有关区、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组织领导及经费保障
林权登记发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日常工作。这项工作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本地区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