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
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18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现就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意义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权流转、明晰林业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对于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调动全社会造林积极性,实现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掌握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对森林、林木和林地已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现状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现状发生变化的,由发证机关限期进行变更登记,颁发林权证;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二)按权属发证的原则。按照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对依法确定的林业用地上生长的森林和林木,要确认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地类一时难以确定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只确认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