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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
 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18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关于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现就在我市农村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意义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权流转、明晰林业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对于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调动全社会造林积极性,实现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掌握原则
  (一)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对森林、林木和林地已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现状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现状发生变化的,由发证机关限期进行变更登记,颁发林权证;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二)按权属发证的原则。按照权利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对依法确定的林业用地上生长的森林和林木,要确认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地类一时难以确定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只确认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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