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于种种原因未缴或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军队各单位和地方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清理,通知所属单位从停缴时补交,不再收滞纳金。
(五)参加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军队退休职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0号)规定,档案交户口所在街道或社区保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积极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安置经费和军队退休职工的生活、医疗待遇,按时完成安置任务。部队在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因单位或项目撤销无法安置的富余职工,军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改革规划,分类安置。
八、关于组织领导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行业部门的经济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重大意义,积极支持驻军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双拥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定专门部门搞好协调落实,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有利条件。
(二)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监、卫生、粮食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要坚持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推进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驻军较多的区、县要设立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办事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军地协调工作,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