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交通管制和其他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军事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
(二)驻军较为集中的区域尚未开通公交车的,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驻地人民政府应安排交通运输单位在其附近增设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部队营区边界。驻地人民政府要将通往驻军营区(含生活区)道路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和公路建设规划,并将道路修至营区。现由军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路,以民用为主的,无偿移交地方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要确保畅通。驻津部队管理的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公路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三)地方石油企业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确定油料供应点,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
(四)对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剥离的军队企业使用的车辆,需改挂地方号牌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七、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一)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关系随同转移。凡接收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二)各地要把驻津部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军队分流人员。要把驾驶、烹饪、会计等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和评定等纳入地方管理体系。
(三)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与部队彻底脱钩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1998〕62号)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