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建设项目,经军地双方共同认定后,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我市有关规定,不再征收燃气增容费及民用住宅发展基金、自来水增容费、电力增容贴费、墙改基金、入网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贴费;所有建设项目均使用散装水泥的,竣工后,专项资金全部返退。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应当参照地方同级别公务员购买条件优先给予安排,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无军籍军队职工的住房,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军队另有规定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军队家属区纳入城市物业管理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部队采取双向选择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保障实力强、服务质量好的物业管理单位,积极参与军队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对部队重组改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组成的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保障实体,应及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纳入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五、关于医疗保障
(一)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体系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远离部队医疗机构的军人及享受包干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部队驻地医疗服务体系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予以保障。各级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凭相关证件免收普通挂号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
(二)军队“小、散、远”单位及军队系统离退休干部,当地无驻军医疗机构的,地方医疗机构要给他们提供医疗保障方便,并实现干休所卫生所与当地急救中心联网,集体办理年度健康体检由驻地卫生部门统一安排,费用予以优惠。
六、关于交通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