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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驻津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工商、税务部门对饮食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依法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公安、卫生、质监部门要将服务保障单位(人员)的政治审查、健康体检、卫生、质量监督纳入监管范围,配合部队搞好管理。
  (三)承担军队饮食保障社会化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的规章制度,履行对保障人员教育、管理的职责,搞好服务保障。同时,根据部队担负的任务,配合部队逐步完善应急饮食保障方案。部队遇到紧急任务、战备时期等特殊情况时,随时提供保障,确保部队执行任务的需要。
  (四)部队与饮食服务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合同规定。除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终止合同。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部队单位现有食堂设施设备租赁给承包方使用后,承包方需聘用职工的,应优先聘用原部队食堂的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
  三、关于商业服务保障
  (一)各地要将驻军商业服务纳入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服务体系延伸到驻军单位。由商贸部门推荐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商业连锁单位,经部队招投标选择后,为部队提供商业服务保障。部队原军人服务社职工改制重组后设立的商业服务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登记注册上给予支持,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对军队物资集中采购计划,要优先安排,提供优质服务。
  (三)地方商业企业租用原部队军人服务社房屋设立商业网点的,应当尽量吸收原部队军人服务社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职工工资待遇不低于其他同职位员工工资水平。
  四、关于营房保障
  (一)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热、光纤网络通信和有线电视网络的铺设纳入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驻津部队对需要纳入城市规划的上述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申报登记,并积极配合。
  (二)地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和我市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将军地双方共同认定的需与市政供水、供气、供热、道路、雨水污水干(管)道连接的市政管线,铺至营区边界的规划红线,不再征收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减免供热工程建设费。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和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电力增容、电力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有条件的应分户计量,安装一户一表,执行我市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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