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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驻津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推进驻津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2004年3月1日 津政发[2004]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驻津各部队: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搞好这项利国、利民、利军的改革,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为支持驻津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推进这项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驻津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范围和界定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将军队的饮食保障、商业服务保障、营房保障、公务用车保障、医疗保障、被装筹措保障、油料保障等生活服务保障项目,能够由社会力量承担的,逐步依托社会力量保障的军队后勤保障方式改革。
  (二)根据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驻大中城市的军以上领导机关和非作战部队要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军以上领导机关主要指:除陆军集团军、空军军和海军、空军、二炮、总装备部所属基地等担负作战、试验任务以外的军级以上机关。非作战部队主要指:警备区、人武部,医(疗养)院、院校、科研(设计)院(所)、分部、仓库、干休所、军代局(处、室)、军用物资订购局、物资(供应、转运)站、办事处、训练(后方)基地(中心)、档案(图书)馆和宣传、新闻、出版、文艺、体育等单位。
  二、关于饮食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部队运用竞争机制实施饮食保障社会化改革,通过商贸部门推荐、部队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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