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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规划环境评价的编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由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组织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可由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组织具有国家认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人员编写。
  (三)规划环境评价的审查。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并作出决策前,应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在我市环境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规划环境评价的审批。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或部门,未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或部门不予审批。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五)规划环境评价的跟踪管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或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工作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调整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二)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加强协同把关,做好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或部门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机关或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五、依法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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