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贯彻
《环评法》的宣传和地方立法工作
(一)要切实做好
《环评法》的宣传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
《环评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用实例以及在防治污染、生态保护工作中取得的实际成效,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配合做好
《环评法》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更加全面地了解
《环评法》,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组织做好贯彻
《环评法》的培训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管理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全面掌握和理解
《环评法》的主要内涵,更好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确保
《环评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准确、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三) 积极推进我市地方配套立法工作。 要及时总结实施
《环评法》过程中的工作经验,适时起草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要结合贯彻
《环评法》及时清理、修订与之不相适应的各类政府规范性文件,保障
《环评法》的顺利实施。
三、抓好规划环境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编制规划环境评价的范围。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由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
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先行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或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名录确定的评价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