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
《环评法》),有效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贯彻落实
《环评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认真贯彻实施
《环评法》,是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
《环评法》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工作规划、工作程序和审批环节,保证
《环评法》的贯彻落实。
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要组织做好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报审以及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工作。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当将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审批该项目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委托如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范环境评价行为,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名录。对这些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