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农村看病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要意义,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全民安康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政府要根据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力求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操作性强,限时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农业、民政、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的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注意避免简单、粗糙的工作方法,禁止强迫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省财政重点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4年起,省财政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2004年至200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建立“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2006年以后,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新的措施。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其中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市、县、镇三级财政扶持资金要按参加人数每年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三级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扶持资金的标准要适当提高。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各地要保证资金安排到位,资金不落实或没有达到省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追加预算。对上级财政扶持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要保证全部下拨到位,严禁截留、挪用。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民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有条件的农村经济集体对本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渠道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