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地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要达到30元以上(含各级财政和集体扶持资金),农民出资额不低于每人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人均筹资额要达到50元以上。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三)以保大病为主。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合作医疗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补助比例应达到住院总费用的30%。筹资额达到人均30元的,住院费用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3000元以上;筹资额达到人均5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6000元以上。要确保资金合理利用,量入为出,年度节余资金控制在10%左右。资金节余过多的,要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家庭帐户,兼顾门诊费用定额报销。
(四)县(市、区)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同时用于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
三、实施步骤
各地要集中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致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 制定方案阶段
由各县(市、区)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对本地区正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这一阶段的工作要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
第二阶段 开始实施阶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在2004年内开始实施。各县(市、区)要在全面实施前的1—2个月,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发动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应达到规定的覆盖率标准以上。以后每年定期组织发动一次,形成制度。
第三阶段 评估阶段
2005年上半年,由各县(市、区)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新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予以完善。
第四阶段 考核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自评合格后,向市申报考核。各市在2005年下半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区),由各市向省申报考核验收。从2005年第四季度起,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市申请,对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通过省考核的县(市、区),确认为“农村合作医疗合格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