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03]85号)
省人民政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全面建立以政府组织和大病统筹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和巩固该项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迅速制定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2004年应达到40%以上,2005年达到50%以上,2006年达到60%以上。到2006年,全省普遍建立较为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率先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提前两年实现目标。
二、基本内容
(一)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实行县统筹。每个县(市、区)要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起止时间和筹资时间,将农村合作医疗每个年度的起止时间统一调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次性筹资,每年11月至12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到期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所有乡镇、村。目前尚不具备实行县统筹条件的地区,可暂实行县办镇统筹或镇办镇统筹的形式,逐步向县统筹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