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法规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市法制局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
(四)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与本单位
行政许可职能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自查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审查后将有关清理结果报告市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再设定行政许可。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原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在管理中确需继续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起草经济特区法规或者较大市法规,并对可能出现的管理脱节等情况做出评估,制定相应处理预案。因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条件被废止或取消的行政许可,但仍应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替代机制和手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六)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自查工作,并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立依据、性质和行政许可权限及其依据等情况报市法制局审查。
市法制局应将审查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将市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行政许可权限、法律依据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七)市物价局要制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清理方案,对全市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公告。
四、关于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制度建设
(一)通过清理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及监督检查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办事制度,经市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审核后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