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局负责组织协调对全市处级以上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各区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的培训工作。
(二)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订具体培训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培训工作应当在2004年5月底之前完成。各区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本区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市法制局。
(三)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将邀请有关专家为市领导、各区及市直各单位局级领导干部举办专题讲座。具体组织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局负责。
(四)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岗位培训中增加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市人事局会同市法制局制定具体的考试和培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一)各部门应当对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对本部门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报送省法制办。
(二)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抓紧对本市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现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清理。本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负责;本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牵头负责;各区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由各区法制、编制工作机构牵头负责。
市法制局负责拟订有关清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规章、规范性文件就法律、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增设了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许可期限超过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