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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20日 深府[2004]2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要求,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原计划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将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把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认真组织和顺利完成这一次大型普查任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由于我市经济总量、结构和产业布局变化大,第二、三产业所占比重超过99%,经济成份和形式复杂多样,新兴服务业与传统行业并存,因此,在认真贯彻国家整体部署的同时,还要根据我市市情特点,制订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深圳国际化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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