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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妥善安置原地块房屋产权人和居住人。属拆翻建项目的原住户,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安置,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差。
  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建设规划指标要求,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九、企事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要求,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本单位符合申购条件并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员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分配房源的职工必须经单位内部公示通过并报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备案。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照顾经济和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变相用于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分配后多余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必须交市建委统一安排。
  十一、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附下列相关资料:最新的附有四线规划的1:1000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危房鉴定书、产权证、本单位具备申购条件的职工人数、原住户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单位盖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市建委召集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意见答复申请单位。
  (三)经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十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户建筑面积设计标准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的规定。具体由市建委根据申请单位申报的具备申购条件职工的情况予以明确,并在设计方案会审和竣工综合验收时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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