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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
 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为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区规划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住宅用地建设(含改建、翻建等)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企事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审定工作。
  市建委负责企事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列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四、零星地块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周边邻近地块一并改造的可能,鼓励符合城市规划的危旧房地区成片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地块的翻扩建行为。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土地置换取得经济适用住房:
  (一)符合杭州城市规划要求,规划为住宅用地的;
  (二)在市区四类土地以外(含四类土地),为单位自有宿舍生活区用地的(不含集体宿舍);
  (三)属生产经营销售困难且职工住房困难的双困企业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六、原建住宅被鉴定为整幢危险房屋且未纳入近期拆迁计划的,因城市环境整治其住宅需要拆翻建的,可申请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置换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能自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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