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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的决定

  (三)临聘人员的酬金及其它收入包括聘用单位支付的基本工资、计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酬金、小费等。
  二、凡为临聘人员提供服务场所的经营单位是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将其收人情况纳入内部财务管理的范围,并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三、临聘人员取得的各种酬金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不能正确计算和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所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核定收入所得额的办法定额征收税款。
  四、采用核定收入所得额定额征税的标准、级次如下:
  (一)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300元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月应纳税所得额1300元以上(不含1300元),不足3000元的,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元;
  (三)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不足5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元;
  (四)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7000元的,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元;
  (五)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元以上(含7000元)不足9000元的,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元;
  (六)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以上者(含9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元。
  五、临聘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定额和每一经营场所的应纳税人数由各主管税务局根据特种消费行业经营场所的等级、档次、经营规模和地点具体核定。
  六、对于临聘人员相对稳定的特种消费行业,如桑拿、按摩业、核定计税定额的下档线不得低于本规定核定标准的第三级。
  七、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申报并缴清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扣缴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从事特种消费行业的经营单位要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实申报和缴纳代扣税款。对隐瞒不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多扣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查处。
  九、对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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