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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
       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年6月1日 深地税发[1995]178号)

  为加强对我市特种消费行业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的酬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特种消费行业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酬金收入应依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特种消费行业是指各类酒店、餐厅、娱乐城及其它营业性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房、贵宾厅房、咖啡厅、酒吧、桑拿(蒸气)浴室、保健按摩中心等经营性娱乐消费场所;
  (二)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是指在上述场所内从事临时性质(或流动性质)的服务,并由临时聘用单位(或提供服务场所的单位)支付部分酬金或完全由服务对象直接(或通过经营单位)支付其服务酬金的各类从业人员;
  仅由经营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从业人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应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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