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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6日 深地税发[2001]54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检查分局审核后,由检查分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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