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日 深地税发[2000]75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对我市新办的软件企业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则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第八条的规定,即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通知》第一条第(六)项有关企业购进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我市按最短的2年执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有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我市按最短的3年执行。
三、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规定,企业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的报主管检查分局核准;企业按《通知》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可加速折旧或缩短摊销年限的,由主管检查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