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8日 深地税发[2000]624号)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的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但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支出,需按不短于2年分期在税前扣除的,应报经主管检查分局核准。
二、《通知》第六条有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七条有关坏账损失的审核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检查分局负责审核确认,超过规定限额的报市局核准。
四、在我市的电信企业继续使用我局统一印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我市现行征管体制向地税所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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