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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九)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后收回原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计发生活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参照退职人员标准,每月增加生活费30元。
  (十)退休、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离岗、保留民师名额的民办中小学教职:工分别按退休、退职公办中小学教职工标准相应增加生活费,经费按原渠道不变。
  (十一)企业离休干部此次增加离休费按渝委办[1999]9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参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增离休费。
  (十二)凡符合过去有关规定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计增退休(退职)费。
  (十三)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凡2003年7月1日之前,已按渝办发[2001]92号文件或区县事改文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且2003年7月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此次贯彻国务院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时,也可按在职人员调资标准调整后,再按退休时的退休费比例计算后增加退休费。
  三、审批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以及市属事业单位 (需各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市管离退休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时抄送市人事局;企业离休干部按渝委办[1999]98号文件规定办理。
  各单位报批时需填报附表5一式四份、附表6一份,报批(统计)表样见附表5(略),花名册见附表6(略)。
  本次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应抓紧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本次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结束后,应将增加离退休费情况连同附表5于2004年1月20日前送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经费来源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支付;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由同级政府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中小学教师,护士见习期(初期)工资提高10%计发基数参考表
  附表2:2003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报批(统计)表(略)
  附表3:2003年7月机关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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