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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关于退休前无职务人员增加退休费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下的退休干部按35元;工作年限在25年至34年的退休干部按45元;工作年限在35年及以上的退休干部按50元增加退休费。
  如退休前有职务的人员此次增加退休费金额低于同参加革命工作时期或同工龄无职务退休人员的,可就高不就低。
  2.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85元,亦可按同条件在职工人增加退休费。
  (二)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事业单位中原来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离退休人员,均按经批准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计增离退休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如既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又有行政职务的,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可就高不就低。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如按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的,按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按行政职务离退休的,按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工人中,原评聘有专业技术职务并按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可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执行。按工人退休条件退休的人员按工人标准增加退休费。
  (三)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已解聘的乡镇聘用制干部改办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3]65号)文件改办退休条件并确定了固定制干部身份和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3年8月1日起增加退休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在1993年工改时选择绝对额增加离休费办法的,这次增加离休费,根据渝办发[2001]117号、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增加离休费。
  (五)1985年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的退休干部按照8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六)凡提高享受处(县)级及其以上待遇的,除已明确正职的外,其余均按同级副职标准执行。
  (七)事业单位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的国家技术6级及以上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教授级职务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国家技术9级及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副教授级职务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八)1985年工改前达到原中教1—4级,小教1级,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含中专、职高)教师,按75元增加退休费;1985年工改前达到原中教5级,小教2、3级,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含中专、职高)教师,按50元增加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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