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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各级人事部门应按规定为调整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及时装入本人档案。
  (四)本次调整工资标准工作应抓紧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本次调整工资标准结束后,应将调整工资标准情况连同附表2于2004年1月20日前送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支付;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组织领导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组织实施。
  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工资标准工作,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关于2003年7月1日增加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一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3年7月1日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7月1日前(不含2003年7月1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三)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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