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2003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参加这次调标的问题
2003年从军队转业的干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起薪的,从到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所列同职务同档次工资标准调整其工资标准。其中,在此次调整工资标准前已确定审批了工资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所列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其职务工资。
(四)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工资调整问题
事业单位既聘任有专业技术职务,又任命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此次调整工资标准,按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档次对应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同职务同档次的工资标准,不得改变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制度。
(五)关于停职审查人员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人员的工资调整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按照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规定,此次调整工资标准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予以补调并补发工资。
2.机关事业单位中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此次调整工资标准时,应将本人原基本工资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所列同职务(岗位)同档次的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再按其计发生活费的比例,重新计发其生活费。
(六)担任中小学教师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和分配到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士工作的各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生,按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所列标准,重新计发其见习期(初期)提高10%的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将原计发基数与本次月增资70%部分之和作为计发10%的工资基数,具体标准参照附表1执行。
(七)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原执行的10%工资性补贴,从2003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本次调整工资标准,各单位应分别填写《(2003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报批(统计)表》(附表2略)、《2003年7月机关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花名册》(附表3略)、《2003年7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花名册》(附表4略)各一式三份,按工资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二)审批分工: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央在渝有关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所属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