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一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调整工资标准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现职务工资档次对应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同职务同档次的工资标准;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现职务(岗位)工资档次对应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同职务(岗位)同档次的工资标准。
(二)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待遇,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的提高后的标准。
(三)从2003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95元调整为419元;熟练期工资标准,普工由405元调整为429元,技工由415元调整为439元。
(四)1993年工改时已按公办教师的规定套改了工资的民办教师,这次调整工资标准仍按公办教师的规定办理。未按公办教师的规定套改工资的民办教师,这次调整工资标准时,参照同级公办教师的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研究报同级政府确定,其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五)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可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工资标准。对经济条件较差,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几个相关问题
(一)关于2003年6月晋升职务人员工资调整问题
凡在2003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从2003年7月起执行国办发[2003]93号文件附表所列相应档次的工资标准。
(二)关于调动人员工资调整问题
2003年7月1日至本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期间调动(含录聘用,下同)的人员,原则上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分段调标并补发工资。其中,由机关调入机关的,由调入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并补发工资;机关调入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分别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分段调标并补发工资。调出人员一律由调入单位纳入附表2、3、4统计,调出单位只补发调出人员的工资,不作统计,以避免出现人数及金额重复统计的现象。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调入单位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起调标并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