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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
 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2003年7月1日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对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工资、离退休费的调整兑现工作。
  二、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十分敏感,群众关注,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因此,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好事办好,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社会的稳定。
  三、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并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任务。
  四、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调资政策,不得擅开口子,自行其是,更不得借机搭车,擅自变相增加工资。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付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兑现新增的工资和离退休费,把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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