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势和腐朽文化侵入,确保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播的有效控制和依法管理的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坚持“统筹兼顾、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多做少说、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做好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全国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估计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
(二)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在整治违法违规使用卫星电视设施行为的同时,要追究有关安装者、销售者、赠送者、生产者的责任。对违法组织销售台湾卫星电视的骨干分子要予以严惩。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确保专项整治的质量和效率。专项整治的每一项工作都要责任到人,限时办理。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问题要跟踪督办,限期办结案。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境外卫星电视设施的,要调查取证,寻根问源。对涉及本辖区以外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对查处的每个案件都要登记备案,并注意标本兼治,从实际出发制定长效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回潮。
(四)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广电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管理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安排专人对专项整治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好乡镇广播电视站的作用,争取卫星电视接收单位和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配合,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五)防止本位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设施提供庇护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其本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报告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重视有关举报信息的处理工作。各区县 (自治县、市)广电部门要及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的上报工作(具体上报时间为:11月30日,12月10日,12月20日,12月25日)。为了迅速准确传递信息,可采用传真方式上报《工作简报》(传真电话:63850978,63851226)。市广电局也要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我市的专项整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