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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依法查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擅自传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组织对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检查,终止网站与境外卫星电视的链接。由市广电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通信管理局等主管部门负责。
  (三)打击台湾卫星电视公司等在我市非法设立的卫星电视设施地下销售网络、结算渠道和相关网站,严惩骨干分子,同时依法查处擅自接收台湾卫星电视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广电局会同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和重庆海关等部门负责。
  (四)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活动,以及利用广告、手机短信和网站等手段推销卫星电视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由市工商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市广电局、市通信管理局等主管部门负责。
  (五)依法查处涉及卫星电视设施的违法违规进口活动,调查生产卫星电视设施的走私元器件和安装使用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来源。由重庆海关会同市外经贸委、市信息产业局和市广电局等主管部门负责。
  (六)清理卫星电视设施定点生产厂家及其在我市设立的销售网点,理顺供货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广电局、市工商局等主管部门负责。
  二、工作阶段划分
  专项整治工作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1月25日至11月3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由各职能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辖区内境外卫星电视传播情况,核实汇总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和整治目标。
  第二阶段(12月1日至20日)为查处阶段。在前一阶段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一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第三阶段(12月20日至2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写出书面总结(汇总后分别报当地广电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其间,市级管理部门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我市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广电局牵头,会同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重庆海关、市通信管理局联合部署、指导和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广电局,各主管部门明确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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