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
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信息产业局、
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
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一月)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市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遏止违法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现象,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及“法轮功”邪教通过卫星电视传播途径对我实施舆论攻击和思想渗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6号)和全国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3年11月25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走私、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称卫星电视设施)的行为,特别是清查台湾卫星电视设施非法传销网络和擅自接收、传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信息网站、有线网络擅自传播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同时,清理城镇居民小区私自安装的卫星电视设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查处擅自接收和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规范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秩序。逐一清理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站,制止有线电视网络和住宅小区未经批准擅自接收、传输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纠正虽经批准但超范围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拆除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设施。同时,进一步落实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用户所接收的信号均来自于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位于鑫诺一号卫星,电视画面右下角加注半透明圆形标识)。由市广电局会同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安局等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