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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3]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土地征用量逐年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范围
  土地出让金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土地出让金的分配
  (一)主城规划区内(2616平方公里,下同)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市与相关区按55:45比例分享;其中:涉及市确定的中心镇的,市与相关区按45:55比例分享主城规划区外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相关区县(自治县、市)。
  (二)高新区及北部新区高新园、经开区及北部新区经开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用,由出让方征收后直接返还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大学园区等范围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除外),返还园区并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主城规划区内的“四久工程”,情况复杂,遗留问题多,其土地出让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国:上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共同审定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主城规划区内按渝府发[2001]41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程序确定为危旧房改造的项目,属于就地拆迁还建的,对用于拆迁还建部分建筑面积对应的土地予以行政划拨(还建房安置后划拨土地证发给拆迁户,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其余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按核定的拆除危旧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免缴土地出让金属于异地安置、货币安置的,按拆除危旧房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免缴土地出让金。上述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对危旧房改造的投入。
  在渝府发[2001]41号文件下发前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不再享受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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