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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药监局《关于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药监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人员配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必须在省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人员配备。
  二、首次人员配备,从符合省人事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人联字〔2002〕33号和吉人联字〔2002〕47号文件规定的人员配备资格条件,并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成绩在120分以上未被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录用的药品检验所、原医药管理局及县卫生局药政科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人员中,按进编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人选;如果进编时间相同,则按公务员录用考试成绩确定人选。
  三、首次人员配备后仍有空编的,再从药品检验所、原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药政科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国家干部(含市州以上人事部门审批的聘用制干部,聘用制干部从聘干时起计算排序时间)中按进编先后顺序进入稽查大队。如果进编时间相同,按以下原则办理: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优于未参加考试的;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成绩高的优先;未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药学、医学、法学及相关专业(化学等)人员优先。
  四、稽查大队原则上应先配备领导班子成员。经组织批准任命的县药检所现任所级领导干部中被选任稽查大队领导职务的人员和政绩突出、表现优秀,通过竞争上岗、组织考核任用为稽查大队领导职务的人员可不受是否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进编先后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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