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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接到本地区民政部门发出的分配通知后,3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对接收单位安置了工作,本人不按时报到上岗者,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五)严把安置政策关,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农业户口入伍的,但在服役期间或退伍时为本人或为父母购买了城镇户口农转非的;服现役期间,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集体农转非的(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排工作);服现役期间因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农转非的;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对退役后需跨入或跨出本市易地安置的,由重庆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对在本市入伍退役后要求在本市范围内易地安置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公伤残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退伍的士兵及女兵等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
  五、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和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服务,有计划、有组织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使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一定的安置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做好工作,确保我市本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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