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安置任务,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深化安置政策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义务兵不低于10000元,转业士官不低于20000元,其中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在乡伤残军人发给伤残抚恤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在税收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