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03年的退伍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是军队进行体制编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地方政府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力度。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所有行业和单位,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按照比例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城镇退役士兵采取政府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安置。继续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不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现行退役义务兵的安置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