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的意见

  (二)范围广。此次经济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内容细。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四)时间统一。此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五)难度大。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部门多,组织协调工作量大,业务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基层培训工作难度大,是以往任何一项普查所无法比拟的。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工作,确保经济普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为了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协商,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有关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商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请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市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对涉及的工作给予充分的配合和大力的支持。
  铁路、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重庆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并做好与地方各级普查机构的协调和配合。
  驻渝部队(含武警部队)要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普查。
  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于今年3月底以前组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