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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视台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后,应在电视屏幕显要位置设置气象预警标识。
  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需要更改气象信息的播出时间,应当事先征得提供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同意。
  第十六条 气象信息节目由发布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保证气象信息节目制作的质量。
  第十七条 电信、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公众气象信息电话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
  第十八条 非政府指定的传播媒体,以及有关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传播公众气象信息:
  (一)有合法的法人资质;
  (二)有符合国家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气象信息接收和传播的专用仪器及设备;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十九条 传播公众气象信息的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气象信息传播责任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传播气象信息。
  第二十条 传播气象预报时,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预报,并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未经气象台站同意,任何传播媒体、公共场所不得擅自转播、摘播和更改其发布的气象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传播媒体在编发重要天气预报、天气评述或气候评价等气象新闻报道前,应当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意见。
  气象主管机构对采访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等重大气象信息的媒体,应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制作广告以及进行各种宣传活动时,不得使用虚假的气象信息、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气象信息用语以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严禁利用气象信息传播谣言、宣传封建迷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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