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4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信息联系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推进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
  (三)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四)部分中央在渝单位;
  (五)各信息联系点。
  二、计分标准
  政务信息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的“保证目标”(10分)中占2分,为政务信息工作基本分,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归口考核。市政府办公厅年初下达各被考核对象的目标任务分,获得目标任务满分的,即获得基本分,为完成目标考核任务。
  计分标准如下:
  (一)《昨日简况》“工作动态”采用综合信息1条计3分,采用简要信息1条计1分;“重要会议”采用信息1条计3分;“双休(节假)日值班信息”采用信息1条计1分;“情况通报”采用信息1条计1分;“信息摘登”采用信息1条计3分。《昨日简况》采用约稿信息1条计3分。
  (二)《政务信息》采用信息1条计3分。
  (三)《专报信息》采用信息1条计7分。
  (四)《信息参考》采用信息1条计8分。
  以上刊物采用的信息被市领导批示,每条加计10分。
  (五)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每条计1分,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约稿信息每条计3分;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计1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10分。
  (六)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和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同时采用的信息,累计计分。
  (七)对要求报送的约稿信息出现漏报、迟报、错报的,每条扣10分;对报送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条扣10分。同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的资格,并扣减该单位目标考核保证目标分中的政务信息分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