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4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信息联系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推进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
(三)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四)部分中央在渝单位;
(五)各信息联系点。
二、计分标准
政务信息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的“保证目标”(10分)中占2分,为政务信息工作基本分,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归口考核。市政府办公厅年初下达各被考核对象的目标任务分,获得目标任务满分的,即获得基本分,为完成目标考核任务。
计分标准如下:
(一)《昨日简况》“工作动态”采用综合信息1条计3分,采用简要信息1条计1分;“重要会议”采用信息1条计3分;“双休(节假)日值班信息”采用信息1条计1分;“情况通报”采用信息1条计1分;“信息摘登”采用信息1条计3分。《昨日简况》采用约稿信息1条计3分。
(二)《政务信息》采用信息1条计3分。
(三)《专报信息》采用信息1条计7分。
(四)《信息参考》采用信息1条计8分。
以上刊物采用的信息被市领导批示,每条加计10分。
(五)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每条计1分,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约稿信息每条计3分;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计1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10分。
(六)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和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同时采用的信息,累计计分。
(七)对要求报送的约稿信息出现漏报、迟报、错报的,每条扣10分;对报送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条扣10分。同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的资格,并扣减该单位目标考核保证目标分中的政务信息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