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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成立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有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村各级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登记程序。
  对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可以简化登记程序,减少批准筹备环节。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成立条件基本具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其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可免予公告。
  四、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发展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
  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经济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竞争力,繁荣农村经济的有效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作为农村经济工作的大事来抓,以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健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契机,加强对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
  (一)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促进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有序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农业、林业、供销社、科协等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优化农业品种品质和布局的总体目标出发,制定本地的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循序渐进,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效果好、作用发挥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具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特点的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同时,应在适当的时候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对已有的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进行合理整合和提升,积极引导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向全区县(自治县、市)性或全市性农业行业协会发展,逐步使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做到结构、布局合理,协调有序发展。
  (二)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的规范化建设。要走先培育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路子,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的基本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的工作机制、自律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注意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党组织建设,条件成熟的要在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中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确保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得到落实,促进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在积极培育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个别协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发展成为危害社会的帮会或宗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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