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并重的方针,促进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使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成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龙头,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1.统一归口、依法登记原则。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必须统一归口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2.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负责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密切合作,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对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实施管理。3.民主办会原则。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现民主管理,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农民入会或退会。4.以产品或技术特征命名原则。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或技术特征来命名,不得以人群特征进行命名。
三、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办法及程序
鉴于目前我市大多数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还处于初期兴起阶段,存在着人员少、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等实际情况,对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工作应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按照“重在培育发展,逐步规范管理”的思路,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准入门槛,有效地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一)登记范围: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农村经济各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各级各类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
(二)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全区县(自治县、市)性的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级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