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4]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拟定了《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体现,是降低交通事故损失的有效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努力降低全市交通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二00四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快速得到救治,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伤员死亡率,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快速抢救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是全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实施部门。
第四条 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采取“统一指挥,协调行动,相互配合,分散实施”的原则,实行部门领导,各负其责,社会参与。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联合成立“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