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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由各使用单位办公室(或机要室) 自动向广州市档案馆内部网归档保存。
  电子公文原则上由电子公文形成单位负责归档,各收文单位负责登记收文情况,以备查询。须收文单位办理或归档的文件,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都应当归档。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并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必须配置相应的系统设备,建立安全可靠的电子档案库。电子档案库的文件如果被借调和流通,必须具备自动清除和涉密追踪的能力。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足够容量的暂存存储器,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齐全。
  第十七条 复制电子公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制成纸质公文的,应经有关机关领导或者文秘部门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
  (二)复制成纸质公文的,应当注明制作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三)需要电子复制的,应当进行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的拷贝后备。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介质(包括硬盘、软盘、磁带、光盘等)应按下列要求管理:
  (一)电子公文介质的使用和保存,等同纸质公文的使用和保存。
  (二)电子公文介质的维护和维修,需指定专人负责。
  (三)电子公文介质的销毁,等同纸质公文的销毁,需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公文介质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和信息应当采用标准的XMI格式进行封装,并进行加密,涉密电子公文应标明相应密级标识。
  第二十条 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达到国家保密标准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和信息不得通过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处理。
  广州市电子政务内部互联网达到国家保密标准、可以处理涉密信息后,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公文和信息应按国家保密标准的要求进行存储、处理和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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