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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约定:
  (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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